上海遗产律师

  • 黄劲夫律师18702119962
  • 代位继承

    黄劲夫律师

    联系律师

    • 律师姓名:黄劲夫
    • 联系手机:18702119962
    • 电子邮箱:hjfu069@163.com
    • 执业证号:13101201810044501
    • 所属律所: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450号2001-2003室

    代位继承的财产继承顺序

    作者:上海遗产律师 时间:2022/6/7 14:53:59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解答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已故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得代位继承。代位权仅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死亡,或者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人不是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另一个继承人,则不得发生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孩子包括亲生子女、领养子女和与死者有依赖关系的继子女。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Wai孙子女、等才能成为代位继承人,不受资历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或者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可以代位继承;继子女的养子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代位继承。但是,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的配偶有条件成为一级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一级法定继承人独立参与继承,能否继承不影响其直系血亲的代位权。作为一级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虽然作为一级继承人参与继承,但并不直接继承自己的继承份额,而是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继承份额。因此,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因此,如果存在多个代位继承人,原则上,多个代位继承人应分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但多个代位继承人不能与其他继承人一起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但这只是一个例外。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有丧失继承权的条件,经法院裁定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亲属不得代位继承。关于代位权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理论。根据固有权利,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是其自身的固有权利,不因代位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权而转移。根据代位权理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而是基于被继承人参与继承。因此,如果被继承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则不应发生代位继承

    我国现行法律采用代位继承理论。根据现行法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亲属不得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者承担较多扶养义务的,遗产可以适当分配。因此,只有当代位继承人没有法定理由丧失继承权时,代位继承才能发生。当然,也有学者提出代位继承权应采用固有权理论,代位权的丧失不应影响代位继承权。代位权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权,而在遗嘱继承中,代位权不发生。遗嘱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的下一代直系亲属不能继承遗嘱继承人按照遗嘱应当继承的遗产;但是,遗嘱中指定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当视为法定继承,继承人的年轻直系亲属可以代位继承。


    上一篇: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下一篇:上海遗产律师-什么是代位继承?

    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律师

    黄劲夫 黄劲夫